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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交纳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3


浏览人数:0 | 发布时间:2017-04-05 | 来源:


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3月)、《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鲁体院党字[2016]14号)要求,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应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现就我校调整党员交纳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缴纳基数

1、在职职工党费缴纳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基础性绩效津贴+物业补贴-个人所得税-医保-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2、离退休职工党费缴纳基数为:离退休金+住房补贴+增发+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补贴+物业补贴+增发补贴+离休补贴。

3、学生党员每人每月交纳0.2元。

二、党费缴纳比例

1、在职职工党费缴纳比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职工党费缴纳比例为: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有关要求

1、每名党员应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每月10日前将本月党费交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按要求给每名党员开具收据,做好登记,并以支部为单位及时上交党总支。

2、各党总支要及时汇总党费并按季度上交,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总支党费上交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开具收据并及时存入学校党费专设账户。党费收缴工作不得少缴或拖延。

3、全校党费每年年底按照45%比例上交省委高校工委,按35%比例分别下拨至各党总支使用,20%由学校党委安排使用。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