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体育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浏览人数:0 | 发布时间:2014-12-02 | 来源: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加强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年度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
第四条 学院派出挂职锻炼、脱产学习培训或借调外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外借单位或学院另行考核(其中挂职“第一书记”的处级干部由省选派办负责考核;优秀等次不占学院名额);调入学院工作不满半年和按规定离职转岗仍享受处级待遇的不进行述职测评,学院将根据其实际表现情况,直接确定考核等次;因病、事等原因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决策领导水平、工作实绩、作风与廉政建设等方面。重点考核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实绩。
(一)思想政治建设。主要考核组织开展理论和政治学习,贯彻落实上级与学院的决议决定和完成安排部署任务的态度与表现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团结合作、发挥领导作用情况;围绕服务学院中心工作和服务广大师生员工,紧密结合实际情况,抓教风、学风、工作作风建设情况等。
(二)决策领导水平。主要考核科学统筹并完成党建与思想政治建设、党政群团工作的水平能力情况,包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治理、统筹协调、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任务,服务大局,按照上级和学院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组织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采取的方法举措、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好的经验做法等。
(四)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工作作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教育管理、学习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核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干部的政治态度、大局意识、思想品质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干部的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干部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干部履行职责成效、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和解决复杂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廉”主要考核干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法第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采取述职、民主测评和学院领导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满分100分。其中,学院领导考评占40%,民主测评占60%。
第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程序:
(一)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基础上进行。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提前撰写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
(二)处级领导班子的述职,在全体处级干部和各部门选派的教职工代表考评会上进行述职;处级干部的述职,在本部门组织的考评会上进行述职。因党政群序列有的部门人数较少,民主测评时,以党总支为单位或工作相近的部门一起进行述职测评;
(三)学院领导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考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处级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结果评定中,领导班子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按30%掌握,处级干部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处级干部总数的20%掌握。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得分和比例要求,综合分析情况,汇总考核结果,提出建议方案,报院党委会讨论决定。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及班子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
(二)考核期内,本部门或主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经学院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本部门有关工作受到学院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出现明显问题,已严重影响工作的;
(五)领导班子测评排名靠后的;
(六)本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费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经学院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应定为不称职:
(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政治、经济、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如安全责任事故),给学校利益或者声誉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五)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和安排的工作,或消极抵制、不履行职责要求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轮岗、奖惩、绩效津贴发放以及调整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一)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学院给予表彰鼓励;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总体评价划较差分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定存在问题的,应督促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进行组织调整。
(三)处级干部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学院予以通报表扬;考核测评总体评价划不称职分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组织处理。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六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考核,要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公平、负责地评价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或歪曲事实;
(三)不准干扰或妨碍考核或工作;
(四)不准借考核之机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全程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各部门和师生员工的举报、申诉,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反映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考核规定和组织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