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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人数:| 发布时间:2014-10-21 | 来源:


各处、室、系、部、校:

为规范做好我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格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证照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程序

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组通字〔2003〕5号),严格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具体步骤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研究同意后,填写《山东体育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报党委组织部核准,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审批同意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其中[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院领导签字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证照管理

(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

(二)首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10天内缴党委组织部。

(三)因私出国(境)后,其护照(通行证)须在回国(入境)后10日内缴党委组织部。

(四)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15日内缴党委组织部。

(五)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六)对持有出国护照(通行证)证件,拒不交出所持有证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各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国(境)处级干部的历史表现、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史重大事件中的表现情况,要了解和掌握处级干部出国(境)的时间、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证照收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集中进行证照核查和上缴工作

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本部门的处级干部。凡已持有出国护照(通行证)的,由各部门对证照核查登记,并于10月31日前上缴党委组织部保管。

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03〕58号)规定执行。

 

                          

   中共山东体育学院委员会

                                                                 2014年10月21日